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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交易模式、“十倍杠杆”等为诱饵的诈骗案件-投资需谨慎

发布者:冯哲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1日 19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

辩护人冯哲、王**晨(实习),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17层和19层,以河南坤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招聘被告人申某某(精英队主管)、......等人为公司员工,对员工进行话术和诈骗技能培训,组建营销团队,进行网络诈骗活动。具体运营模式为由公司员工使用大量×××号或微信号对自身进行多种网络虚拟身份的包装,通过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公众筛选有炒股意向的被害人,并将其拉入由该公司经理或主管级别的员工设立的×××群或者微信群,由公司员工扮演群主(牛号)、专业股民、一般股民、入门级股民等不同类型的股民身份,通过虚构在A融资融券平台的炒股盈利经历,发布伪造的股票盈利截图,吹捧群主的股票推荐分析能力等手段推高群主声望,骗取被害人对群主和A融资融券平台的信任,并以该平台的“T+0”交易模式、“十倍杠杆”等为诱饵增强被害人对该平台的盈利信心,促使被害人在公司员工扮演的开户客服指引下在A融资融券平台开户、交纳保证金,并在群主指导下在该平台入金,同时以“初期小金额盈利”、“告知被害人入金越多越能赚到钱”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进一步加大入金力度,通过收取出入金手续费、收取留仓费、强制平仓、股票亏损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

经审计,被害人王某2等十三人共被骗取2364775元。被告人段某某参与诈骗金额2364775元;被告人申某某参与诈骗数额128400元。被告人段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等人供述,受案及到案经过、俩天记录截图、银行明细、话术单、户籍信息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申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段某某系自首;2、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3、被告人段某某系初犯;4、被告人段某某的钱款已被冻结,不会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

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对量刑建议有异议,认为:1、量刑建议过重;2、其是从犯。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申某某系从犯,与申某某地位、作用相同的同案犯均已被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申某某系坦白,认罪悔罪;3、被告人申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4、被告人申某某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段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申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某是主犯的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告人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地位、作用与同案犯左某甲相同,比同案犯焦某甲小,同案犯左某甲、焦某甲均被认定为从犯,故申某某应认定为从犯。该指控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申某某的量刑建议,经当庭查证,被告人申某某及其辩护人当庭认为申某某系从犯,对量刑建议有异议,公诉机关不予认可,且未调整量刑建议。根据申某某的犯罪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应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故公诉机关对申某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支持。

......

关于被告人申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申某某系坦白,认罪悔罪,其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不予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段某某诈骗数额为2364775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申某某诈骗数额128400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申某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2、被告人段某某系自首,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段某某、申某某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5、被告人申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少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

二、被告人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此前刑事拘留的1个月已折抵刑期。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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