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宇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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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蓝宇曦|最高法明确:不支持有家庭暴力一方抚养子女

发布者:蓝宇曦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455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就与父母中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征询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同时,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11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详解:

在离婚案件或者抚养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评判抚养权归属问题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113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其中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因子女年龄小孩,母亲更适合抚养,法院一般都是判给母亲一方,但是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判给父亲一方: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出发,判给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但也有一些优先考虑的情况: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对于十周岁(民法总则出台后,一般参考标准是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一般需要听取子女的意见。

附:参考案例

父母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离婚时孩子应判给谁?

基本案情

 潘某()和李某()20078月登记结婚,2008122日育有一子,自20141月起分居。潘某曾于2014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潘某再次于2016年诉至人民法院,主张李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提交病例及照片为证,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潘某抚养,李某赔偿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李某认可曾对潘某实施过殴打行为,但主张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婚生子由潘某抚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查:潘某、李某均无住房,婚生子目前就读于上海市某小学,潘某系江西籍,李某系上海籍,婚生子和李某同一户籍。潘某每月工资三千至四千元,李某每月工资三千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因琐事导致感情失和,且分居已满两年,故判决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一审法院考虑婚生子目前跟随李某生活,其和李某系同一户籍,且其就读学校在其户籍地,故判决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关于潘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潘某提交病历、照片等证据证明李某对其进行了殴打,李某亦认可存在殴打行为,故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潘某精神损害金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潘某不服一审法院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项,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婚生子由潘某抚养。

二审法院经查:婚生子除与潘某、李某共同生活外,单独随潘某生活的时间较长;潘某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无不良嗜好,且在北京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居住在婚生子就读小学附近的承租房屋内;李某除在与潘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外,还曾因伤害他人被刑事处罚。根据上述事实,二审法院认为潘某在抚养婚生子的条件上具有一定优势,而李某脾气较为暴躁,不能良好控制自己的行为,其个性特征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另考虑到施暴人存在的不良习气与暴躁性格,有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故判令婚生子由潘某抚育,更符合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客观需要,亦体现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及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准予离婚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项,改判婚生子由潘某抚养。

上海律师蓝宇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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