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常嘉豪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2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常XX,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3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在天津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将被害人手机微信中1590元人民币通过扫码转账方式占为已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否定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的辩解,不能够证实原某某实施了抢劫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原某某不起诉。
当事人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申请阅卷,仔细分析案情,与检察官积极沟通,在经历了一系列波折后,通过律师的不断努力,当事人最终获得了公正的结果,重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