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嘉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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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诈骗罪,律师基于客观案情坚持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常嘉豪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6日 11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9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侯审。202192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XX,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XX涉嫌诈骗罪,于20219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128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XX与受害人系同学关系。20171月至201912月,XX先后多次向受害人借款。期间,XX虚构出借资金系其从亲友处转借,并以此为由多次向受害人索要好处费、辛苦费共计6350元。201911月至同年12月期间,因XX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受害人催要未果,为拖延还款时间,XX遂通过虚报借款人数的方式共计从受害人处收取人头费62100元。经查,借给的钱款来源多为其本人的自有资金,其收取的人头费全部由本人占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本案历经三年,案件从民事到刑事,在刑事中,当事人从嫌疑到清白。案件自委托时起,律师就一直坚持无罪辩护,跟检察官反复沟通法律意见,基于客观案情,从主观无故意,客观无损失为切入点,说服检察官以案发时的视角去分析案情,最终换取了这份沉甸甸的不起诉决定书!

常嘉豪,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工委副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行业通讯员。具有深厚的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西区
  • 执业单位: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取保候审、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