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常嘉豪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6日 11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侯审。2021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XX,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XX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1月28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XX与受害人系同学关系。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XX先后多次向受害人借款。期间,XX虚构出借资金系其从亲友处转借,并以此为由多次向受害人索要好处费、辛苦费共计6350元。2019年11月至同年12月期间,因XX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受害人催要未果,为拖延还款时间,XX遂通过虚报借款人数的方式共计从受害人处收取人头费62100元。经查,借给的钱款来源多为其本人的自有资金,其收取的人头费全部由本人占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本案历经三年,案件从民事到刑事,在刑事中,当事人从嫌疑到清白。案件自委托时起,律师就一直坚持无罪辩护,跟检察官反复沟通法律意见,基于客观案情,从主观无故意,客观无损失为切入点,说服检察官以案发时的视角去分析案情,最终换取了这份沉甸甸的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