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夫妻关系是特定的身份关系,因此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为夫妻双方。也因为婚姻本身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不同于一般财产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和做好诉讼中调解工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出庭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当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配偶,但在离婚诉讼中,配偶又是对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变更监护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4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岀判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的,不能由其配偶担任监护人,而是应当先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申请变更监护人,之后由新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
另外一种特殊情况是,在宣告失踪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夫妻一方当事人根本无法出现的情况下,如何诉讼离婚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7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实现送达法律文书。当然夫妻一方也可以等宣告失踪之后,再起诉要求离婚。本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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