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婚后24年,陆女士的丈夫蒋某多次出轨。离婚之后,两人因一套价值1080万元的房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于是前夫蒋某将陆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她支付424万余元,相当于四成房屋折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定蒋某为过错方,酌定该房屋产权归被告陆女士所有,陆女士仅需支付前夫房屋折价款341万余元。那么,法院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具体的案件事实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基本案情:丈夫频频出轨,妻子多次起诉离婚,千万豪宅该如何分割?
1996年6月26日,陆女士和蒋先生登记结婚。
2008年4月,陆女士发现丈夫出轨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
2018年10月,蒋先生旧错重犯,陆女士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但未获法院准许。
2019年8月,陆女士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是当时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故未作处理。蒋先生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4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蒋先生就离婚后房产分割一事再次起诉,由于本案较复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将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8日进行开庭审理。
审理中,陆女士、蒋先生确认2013年购买并登记在陆女士名下的房屋,现价值1080万元。婚已经离了,这套价值千万的房产该如何分割?陆女士认为蒋先生多次出轨,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故房屋应归自己所有。蒋先生则主张,吴女士需支付自己近四成的房屋折价款。
二、法院: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蒋先生仅能分到现价三成的折价款
(一)事实证据
1、陆女士提供三份《承诺书》,欲证明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数次出轨,先后于2005年、2007年、2011年三次写下承诺书,承诺如果再犯就净身出户。
2、陆女士另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欲证明蒋先生于2018年2月16日凌晨春节跨年时先收到案外人张某某的转账520元,又马上给张某某转账520元,故原告蒋先生仍然存在出轨行为。
3、蒋先生辩称对三份《承诺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均是陆女士逼迫他写的,还说他不存在出轨行为。蒋先生对微信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也无异议,但不认可陆女士的证明目的。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房屋虽登记在陆女士一人名下,但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被告陆女士提供的《承诺书》、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蒋先生系离婚中的过错方,现原、被告已离婚,该房屋应予分割。 综合考虑该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现价值、离婚时剩余银行贷款情况,并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该房屋产权归陆女士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陆女士偿还,在归还前夫蒋先生离婚后所出房屋贷款、多项费用相互抵扣后,陆女士需支付其房屋折价款约341万余元。
三、法院作出该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条是关于夫妻离婚时处理共同财产的基本方式和原则,在《婚姻法》第39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多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社会意识、法律规范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男女平等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但也不能忽视,男性和女性在工作、家庭方面的投人和付出仍然不平衡。
大多数情况下,女性相较男性而言对家庭投入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这势必导致女性的自我发展受到影响。男性若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与他人出轨、婚外情,无疑会对女方造成极大伤害。在现有情况下,离婚时给予女性和无过错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不只出轨,如果对方实施家暴、虐待家庭成员,长期赌博吸毒等也会被法院认定为过错,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同样可请求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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