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将在2021年1月1日施行。《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则失效。
相较于外国,疫情逐渐好转的中国,仿佛稍显平静的水面,但这条消息仿佛给这潭水投入了一颗巨石,溅开了数朵水花。其中最大一朵水花,恐怕就是“离婚冷静期”的设定,本文将会详细从法律本身,对“离婚冷静期”进行解释。
一、法律原文对比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原文的对比,再结合条文进行解释。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原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原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中关于申请登记离婚后三十日的撤回期限,就是现在所说的“离婚冷静期”。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被改变
在现行的《婚姻法》框架下,夫妻双方想要协议离婚,只要协商一致,拿着《离婚协议》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后程序差不多半个小时,就能达到离婚的目的。
但在“离婚冷静期”的设定下,也就是2021年1月1日之后,夫妻双方想要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最起码要经过以下几道程序:
①带着《离婚协议》,双方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
②经过三十日期限,夫妻双方均不得撤回申请(注意,是可以单方去民政局撤回申请的,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③准确的,在第30天,夫妻双方一起去民政局领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②、③中的撤回,则意味着下一次申请必须重新再走一遍①②③三步程序)
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冷静期”只针对协议离婚的夫妻有效,诉讼离婚在程序上并没有大的改变,简单来说就是协议离婚变难了。
要知道,“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达成一致性的《离婚协议》,解决好财产、子女抚养问题,这个“协议”的过程本身就可能会很长,那在这种前提下,“离婚冷静期”的设定下,夫妻双方可能会因为以下几种原因离不成:①一方反悔,不想离婚,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②对《离婚协议》已达成一致的内容反悔,以“不想离婚”为由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要求重新商讨;③记错时间,晚了一天去领离婚证,这种情况下得重新申请离婚登记,然后再等上30天。
三、法律意义上对“离婚冷静期”的分析
首先,“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在身份上,仍然属于“夫妻”,也就是说这段时间内双方仍然负有对彼此的一些义务,比如最典型的互相忠实义务,“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任意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依然属于出轨;再比如,“离婚冷静期”内与他人领了新的结婚证,也会触犯“重婚罪”。从法律角度而言,“离婚冷静期”的设定下,双方真正“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日期一定是拿到离婚证的那天,也就是顺利度过申请之日后的30天,双方共同领取离婚证的日期。
其次,是财产关系的分析。由于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在身份上仍然属于夫妻,所以这段时间内所产生的财产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了家庭生活所背负的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这里就会产生三个法律上的问题:
一、在30天内产生的财产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小额财产那好商量,但因各种现实情况发生大额财产呢?比如在这段时间内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发生了法定继承,继承了来自自己父母的遗产,那么这份遗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予以分割,并且这种不确定性是无法依靠在离婚登记申请时提交的《离婚协议》中的条款来提供保险的(比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好这一个月内的财产归属),因为对方完全可以为了财产撤回申请。
二、如何约束婚姻中某一方在此期间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等等?由于已经申请了离婚登记,那么双方继续友好生活的可能性其实比较小,就算共同生活,那么一个月内因家庭生活所能背负的债务一般也比较小,但问题是,如果一方利用另一方想要离婚的心,反复申请离婚登记但又在30天期限届满时拒绝一同领取离婚证,那么就能拉长离婚周期,从而在此期间转移财产、伪造债务,这种情况是很难在协议离婚中得到规制的,因为“离婚冷静期”下进行协议离婚往往讲究的,是双方的人性,是对彼此还有充足的信任,但都走到离婚这一步了,还谈信任与感情也有点可笑。
三、申请了离婚登记还能不能起诉?能起诉那离婚登记申请是被撤回还是继续?如果撤回怎么被撤回?这几个问题的详细答案,明显要等下半年相应的条例、法规出台后才能有“正确答案”。现阶段推测,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还是可以起诉离婚的,从保护双方的角度,个人认为起诉离婚是对离婚意愿更强烈的表达,不建议因为已经起诉就认定为夫妻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有可能,夫妻是可以一边准备协议离婚,等待离婚冷静期届满,另一边进行诉讼离婚的准备。
所以说,“离婚冷静期”的设定下,其实使得“协议离婚”这一条传统的离婚方式变得更加复杂,结果上不再具有确定性,一个月的时间可以改变太多事情,并且《离婚协议》如何书写,如何最大程度保障几方利益,其实都需要依据个案详细探讨。尤其在诉讼程序种存在“调解离婚”的情况下,甚至有可能走法院程序反而比走协议离婚程序来的直接粗暴,至少起诉离婚,有权撤回起诉的只有原告一方,被告只能被动应诉不能单方面申请法院撤回起诉,只要原告坚定的不撤回起诉,那么法院这边就一定会有一个结果。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基本内容分析,均是结合以前婚姻案件的实践经验以及2021年施行的新法所作的预估性内容,以供大家了解“离婚冷静期”对大众实际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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