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两个人结婚都会存在着一种现状:很多女孩子都将有无房子作为结婚的条件,要求男方在婚前就必须买好房子,而且要写上自己的名字。
婚前买房本是好事,但是随着我国近年来离婚率的高增,在很多离婚诉讼案件中,夫妻双方因为房产分割问题而产生争议的也比比皆是。
经常发生因为婚前由夫妻其中一方出资,分手时就该房产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
那么,对于此类情况,房产的认定是什么样的?离婚的时候又是如何分割的呢?
婚前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既不能简单的看房产登记来确定权属,也不能简单的按照出资来确定权属。
应从购房时间、目的,购房时双方财产状况,以及造成出资和登记不一的原因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且双方有购房合意,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在以往的咨询接待案件中,就有当事人很好的诠释了这一规定的解释:
李雷、韩梅梅于2014年5月7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康。
夫妻双方婚后多年后,因为夫妻感情不合,李雷提出离婚,韩梅梅同意。
李雷于婚前花费全款购买某市某区308室楼房一栋,但当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登记结婚后,该楼房于2015年4月28过户到韩梅梅名下。
李雷主张该楼房应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被告韩梅梅则认为该楼房已于婚后过户到自己名下,且当时过户时李雷明确表示该楼房赠与韩梅梅,该楼房应为韩梅梅的个人财产。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均未果。
李雷诉至法院,要求韩梅梅返还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房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有50%份额。
法院为何将一方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房屋虽在婚前购买,但双方购买房屋时以结婚为目的,且双方具有购房的合意,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过户到韩梅梅名下。
李雷的首付出资可以看作对是韩梅梅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且双方也已结婚,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故该房屋应为李雷、韩梅梅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原其中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
为明确房屋归属,避免纠纷,针对婚前购房行为涉及双方的情况下,建议在购房前双方当事人可采用书面方式明确意思表示。
在书面协议中,应明确约房屋的真实权利归属,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明确出资方出资系对另一方赠与、借款或者其他性质等等,尽可能约定详细,将购房时真实的意思表示予以明确,减少日后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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