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8年10月,李雷与韩梅梅同在北京打工相识。第二年结婚,第三年生了一个女孩儿。
李雷与韩梅梅婚姻基础较差,加上李雷好酒好赌,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
2014年3月,原告韩梅梅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李雷经常对自己拳打脚踢,经他人多次劝解和好,但被告仍然恶习不改,致使原告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痛苦,实在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
遂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李雷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判令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韩梅梅向法庭提供村委会证明和派出所的报警证明各一份,并提供了两份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案例分析:
本案中,韩梅梅陈述自己遭受家庭暴力,虽然提供了证人证言,但证人均没有能够出庭接受质询,缺少证明力。
韩梅梅申请调取公安机关的证明,但公安机关仅有报警情况并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记录,也没有相应处理意见,韩梅梅所提供的村委会的证明,也不能够证明因为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原被告两人产生纠纷的原因是由日常琐事而引起。因此,本案李雷的行为不属于家庭暴力,对韩梅梅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北京资深婚姻律师信金国:
对于被告的行为是否认定为家庭暴力,不能简单地仅以被告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为依据,也不能仅以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否足以导致伤害后果为依据。
而应当从被告行为的主、客观等全部因素予以综合考虑。因此,本案李雷的行为不属于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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