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觉得,抚养能力、抚养条件那不就是钱嘛?父母双方谁更有钱,能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法院就会判孩子跟着谁。但事实上,经济条件固然重要,但一定是决定性的因素吗?
案例简介
韩梅梅李雷离婚后,女儿丫丫归妈妈韩梅梅抚养。
由于韩梅梅忙于挣钱无暇照顾女儿,导致丫丫经常不开心。
丫丫的爸爸李雷得知后,将韩梅梅告上法庭要求把女儿交给自己抚养。
李雷为了向法庭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女儿,提交了自己所在公司证明:他是该公司营销经理,月工资4000元,他认为自己有能力抚养孩子。
但是韩梅梅认为此证据证明李雷工作并不稳定,其工资收入并没有她的高。
为支持其主张,韩梅梅提供以下证据:
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韩梅梅父母身体健康,有能力照顾外孙女。出租车收入证明一份,日平均收入约为212元,韩梅梅有能力抚养孩子。
丫丫日常表现表及韩梅梅为孩子批改作业签名各一份,证明其在抚养孩子期间对女儿照顾细致。
可法院工作人员在询问丫丫时,丫丫说跟随妈妈生活时,要跟外祖父、外祖母生活在一起,生活上不习惯。
并且,妈妈经常不能回答她的问题,晚上也不能在家陪伴她。丫丫要求随爸爸生活。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案例分析:
关于李雷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丫丫虽然才8岁,尚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因其明确表示不愿随韩梅梅生活,要求随李雷生活。
并且在以后随李雷生活期间,仍能正常健康成长,从尊重孩子意愿、维护孩子利益原则考虑,法院准许李雷提出的变更丫丫抚养权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
资深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物质条件的对比只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个外在量化条件,但这种物质对比也不是绝对的。一些非物质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比如陪伴时间、父母的帮助、都是综合对比的因素。”
在本案中,尽管母亲韩梅梅出具了多项有力证据,证明可以为丫丫提供好的生活条件。但是在丫丫的要求下,依然将抚养权判给了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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