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走上离婚道路,如果无法通过协议方式,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那么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方式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具体而言,法院是如何判决子女抚养权的?父亲或者母亲为了能够亲自照顾孩子,需要怎么争取子女抚养权?
案例简介
陈丽和赵海于2007年自由恋爱,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女孩。
在孩子出生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天天争吵。
赵海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与陈丽离婚,而且女儿由赵海进行抚养,陈丽不同意。
在开庭期间,陈丽当庭认可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与赵海离婚。
但不同意孩子归赵海所有,并表明孩子在分居后一直由自己带,对此二人争执不相上下。
经过法院审理,将女儿判归父亲赵海抚养。陈丽每月支付抚养费用。
然而就在判决过后的半年,赵海在经商期间破产,还欠下大量债务。陈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法总则》中,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分析:
法院把对孩子成长是否有利做为考量抚养权的重要因素,经过审理,认为在赵海破产后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最后法院判决抚养权归陈丽所有。
资深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收入、生活水平或抚养能力有了很大的变化时,都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