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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出售的税务问题---(四)

作者:艾学冬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4次举报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规定,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符合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购房日期由于暂不清楚您房屋的属性,请您参照上述文件执行,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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