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电子数据及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4年
2次 (优于80.55%的律师)
10次 (优于94.35%的律师)
7328分 (优于94.09%的律师)
一天内
73篇 (优于98.3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