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但是刑事立案之后,即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
但无论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都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