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一、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
(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最高院的这一通知中明确了处理被执行人有两种方式,“屏蔽”和“撤销”。案件已经实际清偿的,法院应当将撤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件属于: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或者按照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的,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屏蔽。撤销的效果基本等于案件消失,之后在查询是很难查到被执行信息的。但屏蔽不一样,法院屏蔽后,甚至还会公之于众已经屏蔽,如各个法院在公众号发布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所以,各位被执行人,依法偿还债务后,一定记得要求法官撤销,而不是屏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