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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对于购置二手房的影响

作者:艾学冬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5次举报


20211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居住权”的概念也随之展开。《民法典》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讲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并且,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20213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也首次将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持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等材料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居住权消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长期居住≠居住权。

对于二手房买卖来说,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当同时调查该二手房是否设立了居住权。如果设立了居住权,建议购房者在确认该二手房房屋居住权注销后再行购买。

因为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自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居住权一般是无偿设立的,且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

这就意味着,购房者一旦买到带有居住权的房屋,自己居住不成,也无法租赁,再转手也是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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