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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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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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被告代理词

发布者:张志华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9058人看过


答辩状

 

答辩人:某甲,女,19x年x月7x日生,汉族,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XXX,身份证号:XXX

被答辩人:某乙,男,19x年x月x日生,仫佬族,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XXX,身份证号:xxxxx

被答辩人:某丙,女,19x年x月x日生,仫佬族,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XXX,身份证号:xx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如下答辩,请法庭依法采纳:

一、被答辩人起诉金额有误。

答辩人虽然确向被答辩人某乙、某丙借款,并出具了借据确定截至2016年12月27日尚有借款67869元未偿还。

但是答辩人于2017年12月25日和2018年1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向两名被答辩人各偿还了1万元。因此,至被答辩人起诉之日,答辩人实际上未还借款为47869元。

二、被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在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未就利息问题进行任何约定,且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约定了月息为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利息约定的情况下,其主张计算利息没有事实根据,更没有任何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按照24%的利率计算年息。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以24%计算年息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请法院依法驳回。

三、即便计算利息,也应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并以实际欠款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解释”)第29条已经明确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如何处理。

答辩人认为,即便计算利息,最多也只能按照解释29条之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公平原则,利息的计算因以实际未还借款为限额,在计算利息时答辩人于2017年末和2018年初偿还的2万元应予扣除,不得计息。

 

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利益。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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