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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广州XX公司、胡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周旋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综合咨询 |1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广州XX公司、胡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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