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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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供货问题导致销售方被起诉,律师巧用诉讼手段,为销售者挽回30万损失

发布者:周旋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6日|分类:侵权 |40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是某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是2014年5月27日,授权公告日是2017年2月15日,最近一次缴纳专利年费的时间是2017年5月8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涉案产品,认为该产品实施了原告专利,为侵权产品,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以下责任:

  1.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本律师认为:

  一、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清。

  二、被诉侵权产品缺少多项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三、被告不存在制造、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

  涉案专利在2017年2月15日才授权公告,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16年1月19日、2016年1月22日、2017年1月10日,以上日期均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不属于专利权生效后的实施行为。

  四、原告主张的赔偿额没有依据。

  1.涉案专利在2017年2月15日才授权公告,原告在2017年3月15日进行取证,时间仅一个月,指控的侵权行为也只有销售行为,所以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均很少。

  2.原告没有提供有关维权合理费用的证据原件。

  技术比对时,被告指出被诉侵权的滑轮与专利方案记载有3处不同:

  1.原告指称的两“门页安装轨道”的高度均低于被诉侵权的滑轮的外壳套的顶端至其底端的垂直距离;轨道2的“门页安装轨道”的底部因是平的,被诉侵权的滑轮无法妥善放置其内;两轨道的“门页安装轨道”在放置被诉侵权的滑轮后都无法使得门页安装后底部贴近门框;

  2.被诉侵权的滑轮的外壳套的侧壁板上的开孔系不具有螺纹的通孔(原告指称该通孔即专利所述的“螺纹孔”);

  3.被诉侵权的滑轮的内夹套没有侧壁板。

  法院采信了被告的部分意见,认为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失与专利方案“外壳套的顶端至所述滑轮的底端的垂直距离等于门页安装轨道的高度”,及“所述内夹套的侧壁板的相应位置设有调节孔,所述调节孔在竖向方向有一定的长度;所述内夹套的设置所述调节孔的侧壁板的内侧设置有调节块,所述调节块设置有螺孔;在所述调节块的内侧、所述内夹套的前、后壁板内壁上设置有限制所述调节块的限位筋;螺杆穿过所述外壳套的螺纹孔、所述内夹套的调节孔、所述调节块的螺孔,以实现对所述内夹套的调节”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故即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与专利方案“所述外壳套的侧壁板设有螺纹孔”等同的技术特征及其他相同技术特征,原告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其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的滑轮为侵权产品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从而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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