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陈xx系某经营部业主,彭xx系某不干胶销售部业主。郭xx(又名郭X)曾系某不干胶销售部业务员。2012年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由郭xx、案外人彭x(系彭xx之弟)经手,某不干胶销售部与某经营部发生多次业务往来。后因货款支付问题,陈xx2014年1月16日诉至法院,请求裁决。
2、律师观点
郭xx系某不干胶销售部的员工,彭xx提交的多份收条的证据的记载方式,可以证明陈xx、郭xx分别以某经营部、某不干胶销售部的名义开展业务,因此郭xx与某经营部的交易行为系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某不干胶销售部业主彭XX承担。
3、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即彭xx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陈xx货款170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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