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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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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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帮助当事人拿回数万元款项

发布者:陈玉连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1日 6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A,族,户籍住址江西省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连,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汉族,户籍住址浙江省。

原告A与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商品款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一直在某市某区深圳××市场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并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某市某区某某商品批发配送中心”,原告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被告因经营火锅店需要,长期从原告处购买各样商品,双方一般采取月结方式。2019年11月,被告开始出现拖欠商品款现象。至2020年6月14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份,被告共欠原告商品款货款115994元,被告于对账当天向原告出具了《货款欠据》一张。之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促被告付款,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商品款55994元,尚欠原告货款6万元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

被告B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确认的证据,本案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1日,原告A注册个体工商户“某市某区某某商品批发配送中心”,从事商品批发业务。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B向原告赊购商品。2020年5月14日,原告A注销了“某市某区某某商品批发配送中心”,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2020年6月14日,原告A与被告B进行结算,被告B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货款欠据,载明:“本人B今欠商品供应商A2020年1月份40242元、2019年12月份55752元、2019年11月剩余20000元正,合计115994元。欠款人:B2020年6月14日”。后被告B支付了55994元,余款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B向原告A赊购商品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和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足以认定。被告出具115994元货款的欠据以后,原告A自认收到了55994元货款,依法应予以扣减,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商品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仲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货款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B负担。


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2019年年初开始正式成为执业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 主要代理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4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