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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租赁合同律师(六十二)|租户拖欠房租,房东应如何维护自己权利?

发布者:曹梦清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30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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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洛阳租赁合同律师|案情简介

      2016年3月5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将商铺交给被告李某承租。第一年的承租期为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每年合同期提前30日缴纳下一年全年租金。2017年2月15日左右,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缴纳下一年度租金,被告置之不理。现被告既不缴纳租金,也不归还租赁物,同时也未进行正常经营。因此原告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房屋、支付违约金并支付拖欠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房租。


洛阳律师|洛阳租赁合同律师|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告知原告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被告是否应承担直至房屋返还期间的所有租金?


洛阳律师|洛阳租赁合同律师|判决结果

   1、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成的房屋;

   2、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成违约金15000元;

   3、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成租金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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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原被告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的约定。对于被告李某,其应承担起支付租金的义务。在本案中,李某拒不支付租金,虽其未使用房屋经营,但其亦未通知原告王某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因此,李某应当承担其违约责任,并支付拖欠的租金。

但是,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支付自2017年3月5日起至实际归还租赁房屋止的租金不当。被告李未按约支付租金,原告在知道被告已经停止使用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而原告却未尽到止损的义务,因此法院酌定被告李支付原告朱成3个月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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