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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合同律师(三十五)|购买房屋的房屋布局与签合同时不一致,可否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发布者:曹梦清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6日|分类:房产纠纷 |49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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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案例简介

张某于2016年2月被告某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一处商品房(在建),房屋总价为人民币870000元。该合同有一合同附件为张某买受房屋的平面图。签订合同当日,张一次性支付房款870000元,置业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0178月,被告置业向原告张出交房,张某发现其购买的房屋与置业的房型图宣传资料以及双方的购房合同附件一载明的房型图户型一致,但实际房间布局结构与房型图为轴对称方向左右相反方向以致该房间的卧室不能满足张某的采光要求。张某认为某置业交付的房子与签订合同时自己所要求的完全不一致,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置业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所有房款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争议焦点

   房屋布局结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张某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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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影响张某购买房屋的因素有房屋位置、面积、楼层、采光、质量、小区配套设施等,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附件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对于房屋的内部左右布局约定明确。置业在购房合同附件中的房屋平面图加盖合同专用章,该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该附件并未提醒购房者,实际交付房屋的内部左右布局可能与平面图相反。因此该置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对于房屋内部左右布局明确约定并作为特定的合同目的,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侵害第三人权益,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尊重和保护个体通过自身价值判断自由选择合适房屋的合法权利。房屋并非普通商品,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谨慎选择符合生活常理。由于被告某置业并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布局的房屋且无法调换,致使张购买符合购房合同附件中约定布局房屋的合同目的落空,某置业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某置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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