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梦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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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合同律师(二十九)|劳动者隐瞒身体缺陷,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吗?

发布者:曹梦清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666人看过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案例回顾:

    李某入职中国银行某分行,李某入行后,经过员工反映以及医院复查证实李某右肾曾经因一起事故被摘除。而李某在该分行对面试合格的人员组织的常规体检中隐瞒了其缺右肾的事实,李某体检表中载明:“既往史”栏为“无残”,“腹腔脏器”栏为“正常”,“审查意见”栏为“健康”。该分行李某隐瞒身体状况,缺一右肾,存在严重身体缺陷为由,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某分行与申请人李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裁决依据:

   李某因外伤被摘除右肾,在生理上确实存在缺少右肾的缺陷。从医学临床实践看,缺一只肾,只要肾功能正常,不会对身体构成严重危害。医院诊断证明:李某肾功能正常,可以正常工作。从银行工作性质看,李某从事的是银行会计工作,缺一只肾,根本不会对工作构成威胁,也不影响银行职员需要具备的外表形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李某经法医鉴定,身体状况未达到严重缺陷的程度,且在试用期内,身体是健康的,能够胜任桐庐支行支配的业务工种。因此即使某分行是在李某隐瞒了其身体缺陷的情况下原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现以此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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