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梦清律师

  • 执业资质:1410320**********

  • 执业机构:河南蓝锐律师事务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洛阳合同律师(十八)|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能否追回?

发布者:曹梦清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7日|分类:房产纠纷 |297人看过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案情简介

李某与杨某是夫妻,双方与婚后购买了一套位于洛阳市洛龙区的房产,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由于双方长期在外地工作,新房一直闲置未居住。201710月份,王某经朋友介绍与李某相识,并有意购买李某的房产作为自己的住宅,经双方协商,王某与李某以92万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82月李某的妻子杨某打算回该房产居住时发现房子已不是自己的。于是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产。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律师代理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曹梦清律师答疑解惑

李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本案中,首先,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具有违法性,因此属于已经签订即有效的合同;其次,本案所涉房产是夫妻婚后购买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而李某对该财产的处理已经属于无权处分,但本案王某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在签订合同时,依据房产证上的户主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李某有处分权,并且王某并不必须要知道李某与杨某的夫妻关系,因此,在王某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后,王某则由于自己的善意而取得本案的房产;最后,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的所有权以房管局登记为准,因王某已支付合同约定的房款,李某已交付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王某才是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因此杨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产的要求是毫无依据的。杨某只可向自己的丈夫要求赔偿属于自己份额的房款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律师警示

     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核实卖方的所有信息再做决定,以免在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