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梦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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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合同律师(四)|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的区别?

发布者:曹梦清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533人看过


     现如今大多数合同都会事先约定交纳定金/订金,以便合同的履行。定金与订金字面上看似没有什么一致,但是殊不知在法律上对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的规定区别很大。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案情摘要

李某准备为自己的儿子举办婚宴,到某酒店订婚宴并询问价钱,确定时间地点价钱之后,李某与酒店达成一致意见并由李某先支付5万元定金,酒店为李某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李某婚宴定金5万元整。之后,在婚宴举行前一周酒店告知李某因特殊原因,李某儿子的婚宴将不能再原来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李某认为酒店违约应双倍返还自己的定金。但酒店认为当初李某交的是订金,只用退还原数即可。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争议焦点

 李某的5万元是订金还是定金,是否适应定金罚则?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适用定金罚则,酒店应当返还双倍定金。

  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概念上和效果是是完全不一样的。订金不是一种法律概念,实际上是预付款的性质,对合同不具有担保性质,法律对其并没有规定;而定金则是《合同法》赋予的法律概念,对合同的履行具有担保性质,法律对其规定了定金罚则。

本案中根据案情,李某是为了儿子的婚礼而到酒店订婚宴,无论是常理还是法理都是希望婚礼能如期举办,因此其交付的5万元是保证履约的一种担保,并且在酒店出具的收据上也显示定金5万元,所以本案的5万元应当属于定金的性质,所以适用定金罚则,因为酒店的违约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以酒店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律师|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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