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的基本案情
某甲受境外违法犯罪团伙的邀约,组织某乙等十余人提供银行账户,协助境外违法犯罪团伙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20余次,金额合计20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立案并将某甲抓获,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为3至5年)。
二、本案涉及罪名的量刑规则
在刑事实务中,洗钱、跑分行为通常可能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各罪名有着不同的犯罪构成和量刑规则。
1、涉及罪名的量刑规则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
刑事实务中,洗钱、跑分的核心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跑分行为构成掩隐罪还是帮信罪的最本质区别在于实施洗钱、跑分行为的时间节点:即在上游违法犯罪的过程中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上游违法犯罪行为结束后,仍提供资金账户等帮助协助将涉案资金进行转移的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中有两条为: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或次数达到上述标准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中,某甲在上游诈骗既遂后协助境外违法犯罪团伙转移网络诈骗资金20余次,金额合计200余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某甲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关于金额的认定
代理本案后,经多次会见及仔细阅卷,辩护律师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的金额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1)经核查证据和反复的核算、统计,案件中某甲及同案人员的银行账户转入流水总计为140万元,而非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转入流水共计270万元。
2、关于法律适用
某甲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发布、实施之前,应依据《刑法》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应当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评价、追究某甲的刑事责任。
3、某甲的违法所得计算错误
违法所得是指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实际获取的收益。经辩护人审查,起诉书认定某甲的违法所得与在案的证据不相符,该金额未扣除某甲支付给下线某乙、某丙、某丁等人的佣金和款项,属于重复计算。某甲的供述与同案多名被告的供述及在案转账凭证等证据相印证、相吻合,公诉机关认定的违法所得包含了某甲支付给下线的款项,属计算错误应当纠正和调整。
四、量刑调整
法院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建议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观点并要求公诉机关重新调整量刑。休庭期间,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再次进行了协商、沟通,最终公诉机关当庭将量刑建议调整为三年(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起点刑),该量刑建议被法院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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