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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

发布者:周天羽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336人看过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部分不同或完全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外展示,另一份仅存放在当事人之间。“阴阳合同”的出现,最多体现在了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了逃避国家税收而故意在阳合同中做低房价。在公司经营上,双方当事人为达到某些目的,也可以利用“阴阳合同”设置权利从而对抗第三人。我们不能说“阴阳合同”是违法的,但却是一种不规范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第三人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同时也伴随着风险。

在法律上,“阴阳合同”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呢?很多法律人都会告诉你一个观点,“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当然前提是“阴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既然“阴阳合同”内容不可能完全一致,甚至截然相反,而阴阳合同的目的就是当事人为了隐藏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真实反应双方意思表示的“阴合同”应当认定为真实有效。

那么,比如双方签订内容截然相反的“阴阳合同”时会导致什么结果呢?这里举两个案例来说明:

1、甲在“阳合同”中约定将其房屋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双方在“阴合同”中约定乙仅以甲的名义持有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但事后乙将房屋出售丙,得到房款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2、甲欠乙货款30万元,甲同时欠丙货款30万元。甲乙在“阳合同”中约定将其车辆过户给乙用以清偿债务,同时又在“阴合同”中约定过户行为目的是乙配合甲保护资产,甲仍需向乙清偿货款。

就第一个案例来讲,从真实意思表示上来分析,很容易得出“阴合同”有效的结论。但由于债权和物权分离的理论特点,即使“阳合同”无效,丙依旧可以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丙的权益不受侵害。甲可以依据有效的“阴合同”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第二个案例就复杂了许多。由于动产的物权变动是以交付为前提,为了方便分析,我们假设双方已完成交付并在车管所完成登记。由于丙不可能知道“阴合同”的存在,丙就不可能通过查封、拍卖该车辆来实现债权,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当甲主张已通过以物抵债清偿了债务时,乙势必会把“阴合同”放在阳光下。由于甲乙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乙不能依合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也不能依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故车辆所有权仍属于甲。但产权登记仍在乙方,由于车辆登记产生的对抗效力,对于善意第三人丙而言该车辆所有权仍是乙,丙的合法权益便始终难以保护。

可见,即使法律规定了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但在实践中仍然很难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阴阳合同”不仅仅是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既然有一份合同不能在阳光下露脸,大多数“阴阳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势必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如果仅以真实合同为依据,在阴阳合同效力上导致了这样一个结果:依据《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合同无效,即全部无效。然而我认为,鉴于“阴阳合同”的普遍性,面对“阴阳合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别对待。比如两份合同中仅对数额、价款等做出不同约定的,或者为了逃避税收的,应当认定部分冲突条款无效,而不能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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