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程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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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书记‘草包’何错之有?

发布者:张程鹏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5日|分类:侵权 |282人看过

       近日,贵州省毕节市兰苑花园小区业委会疑似不召开业主大会便擅自让新物业公司通过试用期,作为业主的任女士因不满社区支书刘某“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的回应,而有了“草包”的言论。刘某报警后,被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派出所民警用手铐从贵阳市铐到了毕节市,并被行拘3日。根据涉事警方所说,对任女士的拘留行为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罚款。

       此事一经曝光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焦点在于女子的言论与惩罚后果是否对等。首先该女子批评书记干部的行为是否属于公然侮辱或者诽谤值得商讨;侮辱是指对一方当事人进行人格上的污蔑,诽谤是指意图造成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考虑到事情发生的背景,当事人任女士更多的只是为了表达自己不满,‘草包’言论被认为违法未免上纲上线。批评干部的行为虽然并非解决问题的可取之道,但是仅仅是遭受批评就利用公权力对个人施压是更加恶劣的行径。其次实际上做出对于侮辱、诽谤情节的处罚时,根据报道也未出现相应的前置程序,比如对行为为什么违法做出详细的说明,最后是异地的警方对当事人进行拘留,这明显违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媒体同时曝光了进行拘留行为的警局局长与当事人为已离婚的夫妻双方关系,利用公权力处理私事的目的暴露无遗。

       纵观整个事件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违反行政法规定,个人利用地位滥用权力是更加值得注意的事件。国家之所以出台行政法及相关规定,是为了权衡公民与行政机关主体之间的关系,近几年法治改革重点与行政法息息相关。从长远来看,行政机关与个人的关系应当通过行政机关的实践来划清界限,譬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程序步骤,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高效率运行应当做到的是以人为本,将权力来源于人民的理念深深植入工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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