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程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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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医疗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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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代孕”背后的法律思考

发布者:张程鹏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5日|分类:私人律师 |390人看过


        

      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即代孕母亲)借助现代医疗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其衍生技术),将受精卵植入子宫内,为他人(委托方)妊娠、分娩的行为,可分为完全代孕、部分代孕或无偿代孕、有偿代孕。代孕以男女不发生性交为前提,过程包括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以及其他相关衍生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其中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了有关代孕情形及处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孕技术的;(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在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禁止代孕”的相关条款删除。

       

   “代孕”之所以引起群众的愤慨。在于该行违背了道德传统,强行剥夺生母与孩子的关系,十月怀胎的辛苦不被理解,甚至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生育行为本身为一种高风险的生理行为,而代孕则将风险转移到他人身上,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代孕”的活动中婴幼儿更像是商品被交易,这无疑是对婴幼儿作为人的尊严的玷污,而《刑法》中之所以将拐卖妇女儿童作为一罪处理,主要也是考虑到拐卖行为对人格的歪曲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之所以被称为灰色地带,在于“代孕”是否进行出于生母的本意很难判断。但大多数的代孕更多的是女性处于处境的无奈,‘贩卖’自己的子宫,如果不引起法律的重视,形成成熟的产业链,妇女权益保障无从谈起。甚至会有人为了牟利拐卖人口,将动摇社会发展的根基。法律抵制“代孕”不仅仅确认以及支持妇女事业,更多的是维护生而为人的尊严。人权,也是法律固有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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