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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民纪要》看“对赌协议”效力

发布者:张程鹏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964人看过


“海富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无效,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的“对赌协议”有效。而在20194月,江苏高院在“华工案”中确认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有效,且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份应该得到支持及履行。该判决颠覆了之前对“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

去年《九民纪要》会议中,最高院法官站在保护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鼓励交易的角度,重新对“对赌协议”效力问题作出了答复,体现了在经济加速发展的背景下,最高院对“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变化。

《九民纪要》中进一步明确了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有效。

一、“对赌协议”的含义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二、“对赌协议”效力和履行

当出现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管是投资方和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协议还是投资方同时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协议,都应当适用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对赌协议”均有效。

这样既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一)不存在无效事由

对赌协议,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民法总则》第14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在满足“行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就有效。除此之外,“对赌协议”也不应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事由。

 同时,我国《公司法》并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不当然违反我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回购本公司股份,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也不会构成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违法。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42条原则上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只要符合上述例外情形,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股份之后可以通过减资程序减少注册资本以满足资本维持原则。

(二)考虑履行协议的可能性

关于“对赌协议”的履行,如果是投资方和目标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对赌”,应该严格按照他们的协议履行;如果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则要看“对赌协议”的履行可能性,这时涉及到股权回购和金钱补偿两方面。

从股权回购来看,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即目标公司在回购投资方的股权后,应该通过减资程序对注册资本进行减资来满足资本维持原则。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该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股东会做出减资决议、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对注册资本进行减资。

如果经过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完成减资程序的,则视为无法履行,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

从金钱补偿来看,为了平衡投资方、目标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九民纪要》中指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金钱补偿“对赌协议”有效,但是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在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该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根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由上可知,“对赌协议”涉及到如何协调好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公司等多方利益主体,公司内部与外部,以及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在“对赌协议”中,投资方是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当出现回购股权的情形时,当然有权要求公司及股东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可是在投资方投入资金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应该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其仍是目标公司债权人的地位。因此基于公司债权人的身份,投资方当然有权依据“对赌协议”的约定主张权利。

虽然《九民纪要》肯定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有效,可是这并不意味投资方可以放心的与目标公司进行对赌。因为当目标公司不履行减资程序或者没有利润、利润不足以补偿投资方时,人民法院可以以无法履行驳回投资方的诉讼请求。因此,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应该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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