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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者:张程鹏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243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4条的矛盾在于如何区分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因为24条将举证责任赋予夫妻一方,可是在现实中,夫妻一方很难举证证明另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法院通常规定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为了对上述法规进行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情形有三: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的;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见以个人名义负债,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解释》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债权人举证责任分配等均有了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本文将逐分析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一.对共同签字和事后追认的理解

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风险投资、股票、房贷等投资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遍,可是在带来高收益的同时,债务风险也在不断放大,为了规避上述风险,《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款将“共债共签”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有利于债权人在形成债务时做好事前防范,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以及在发生纠纷时,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共同具有借款的真是意思表示。“共债共签”原则是对《婚姻法解释(二)》24条的补充,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所负债务明知且加以确定的,应该视为共同债务。这是对夫妻知情权的保护,防止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体现出从源头控制纠纷、注重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强化交易双方的风险意识,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对借款合同上本人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应该由其承担举证责任。除此之外,夫妻一方可以事后就债务对债权人进行追认。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界定

  在没有《解释》第一条的情形时,这时候应该判断所借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界定为正常的衣食住行、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除此之外,也可根据借款数额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以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生活开支、资金的流向作为参考,而不能仅仅以“消费种类”或者“消费数额”作为依据。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本次《解释》将“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从夫妻一方转移到债权人一方,有利于保护夫妻一方的利益,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因为夫妻非交易的一方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举证难度比较大,而债权人只要在债权发生前或者债权发生时,叫夫妻双方“共债共签”或者保留相应的证据,就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可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上述事实,该债务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这也督促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该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让夫妻非交易一方出具知晓该债务,愿意共同承担债务的书面确认函、或者评估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来规避风险。

 由此可以看出《解释》比之前的《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有所进步,对纠纷的解决有了更清晰的标准,也能更好地平衡多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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