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程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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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定金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张程鹏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3日|分类:公司法 |10035人看过


定金的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当事人之间约定由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是对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此外,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本次《民法典》对定金的相关规定,是在吸收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定金条款的完善和补充。

一.定金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586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不同于《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然而,《民法典》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此项修改对于定金合同的运用并无实质影响。

二.定金的数额。《民法典》第586条第2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由此可见,《民法典》对定金最高额的限制,与《担保法》的规定相同。但是《担保法》对约定的定金数额超出百分之二十时有何法律效果没有做出规定。《民法典》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即超出部分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该条明确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了适用定金罚则必须达到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仅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只要不导致合同目的实现,就不得适用定金罚则。因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适用要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有违约行为;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

四.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请求赔偿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588条第2款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这是对《买卖合同解释》28条的吸收同时,《民法典》将本条置于合同编的通则部分,扩大了该条的适用范围,使该条不止适用于买卖合同,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

由上可知,只有当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使用定金罚则。因此,大家在签订定金合同时要谨慎,定金条款别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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