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办理诈骗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2024年03月21日 | 发布者:黄建林 | 点击:62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因本案于2019年3月某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黄建林,浙江XX律师事...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因本案于2019年3月某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黄建林,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等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辩护人黄建林等均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0月以来,某某等(均另案处理)经营的北京某公司等多家公司,利用某交易平台,通过操纵邮币卡价格走势,致使被害人遭受损失,从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被告人安某等系公司市场部业务员,数额特别巨大。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等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同时认定系共同犯罪,系从犯,被告人安某系自首。

被告人安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黄建林辩护提出:一、对被告人安某的犯罪数额有异议,销售金额66万元并非其个人非法占有,个人实际所得仅有2万余元,不宜以66万元进行定罪处罚,且被害人实际损失并未达到这个金额,账户内尚有资金42万元,因此实际损失仅24万元;二、被告人安某大学刚毕业就通过招聘网站中介进入公司,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犯罪公司的甄别能力,从某种程度上其也是本案的受害者;多数被告人主观故意不明显,应区别于一般的诈骗;在意识到就职的公司可能涉嫌违法之后也主动离职;系从犯;系自首;当庭认罪认罚;已退赃;系初犯。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另查明,被告人安某等在担任北京某公司市场部业务员期间,参与公司的诈骗活动,数额如下:安某参与骗取人民币66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余元。

2019年3月,被告人安某至河北省某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等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安某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安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退出违法所得,均可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追缴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代理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判决缓刑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黄建林律师 入驻9 近期帮助过:923 积分:4179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黄建林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黄建林律师电话(13806776947)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806776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