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黄建林,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一部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黄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宋某与陈某1在某路边,因琐事发生纠纷,宋某用手推陈某1肩膀致其摔倒在地,造成陈某1左小腿胫腓骨骨折,伤势构成轻伤一级。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基本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黄建林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当庭供述30年前的犯罪前科,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宋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3、证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被辨认对象情况说明、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5、《鉴定书》;6、伤势照片、现场照片;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8、抓获经过;9、认罪认罚具结书;10、被告人宋某的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对被告人宋某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宋某付清全部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陈某1的谅解,对被告人宋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宋某适用缓刑。辩护人黄建林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法律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