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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情势变更是什么,有哪些构成要件?

发布者:尹青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456人看过

近年来关于履行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合同情形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情形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情势变更构成要件

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所谓“ 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客观情势的变化时刻存在,但一般变化不会引起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重大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法律基础丧失时才可适用。

2.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可预见,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预见且不可能预见,以合同成立之时具有该类合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正常思维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预见为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不适用。不可避免,是指事前无法预防,事后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消除其影响。

3.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势,无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其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都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履行完毕后,情势的变更不可能对合同产生任何影响,即使出现了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也不能 主张

4.责任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一方当事人对情势变更发生过错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5.结果上,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要件。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 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如果影响轻微,则不适用。

6.目的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而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7.救济上,必须是当事人无法获得别的 救济。如果当事人能从其他途径获得应有的救济,从而减少或消除情势变更的影响,则不适用该原则

8.解决上,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定一方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以上是关于“合同情势变更 ”等问题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我们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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