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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哪些类型?

发布者:尹青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2日|分类:继承 |274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四大类。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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