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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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发布者:刘连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902人看过

在处理继承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城镇居民继承农村私有房屋遗产时,能否继承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城镇居民不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资格,集体土地非经征用程序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城镇居民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城镇居民可以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理由是继承房屋就当然的取得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城镇居民可以同时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其理由是:

继承法把公民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私有财产划归可以继承的遗产,并没有将农村宅基地上的私有住宅排除在外,也没有将城镇居民的继承人排除在继承人之外。按照“地跟房走”的房地一体的原则,继承人也就当然的取得了其宅基地使用权。

从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禁止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也只是做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在承包期内,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的林地,既然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继承,宅基地继承就更不应该有什么法律障碍了。

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后享有那些权利呢?产权人可以自己使用、出租、翻建、改建,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的权利;可以进行转让,但转让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能转让给具备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个体经营者,如果转让给城镇居民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方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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