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公众账号名称与注册商标重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以公众号主体对公众账号名称的使用是否容易导致公众混淆为判断标准。 2.公众账号命名唯一性规则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对相关网络用户具有约束力。 3.在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人在先注册微信公众号已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下,被告根据公众平台的命名唯一性规则,对原告的侵权投诉审核未予通过,不构成商标帮助侵权。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系第7848743号“(指定颜色)”、第6170749号“(指定颜色)”、第5798432号“(指定颜色)”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分别为第35类、第38类和第42类。原告主张其通过创办网站“www.rztxw.net”及开通抖音号“人在他乡”对上述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原告以被告旗下微信公众平台拒绝通过其“人在他乡”微信公众号申请,并对原告针对平台上31家名称带有“人在他乡”文字的公众号的侵权投诉不予审核通过,为侵权公众号提供平台服务,构成帮助侵权,侵犯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99万元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超出注册商标特定保护范围,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尤其是“人在他乡”一词,本身属于公用领域的常用词汇,除非他人恶意攀附,否则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文字;二、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以涉案公众号对“人在他乡”或类似文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公众混淆为判断标准。经综合判断,法院认为,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31个微信公众号已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根据公众平台的命名唯一性规则,对原告的侵权投诉审核未予通过,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商标帮助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平台账号名称的商业价值日益彰显,为维护互联网平台良好秩序,各大平台纷纷采用了账号命名唯一性规则。公众账号主体的唯一性与商标主体多元化之间的冲突天然存在且日益突出,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是司法面临的新问题之一。本案判决从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侵权的认定方式、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层层分析,合理确定了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兼顾了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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