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5年,某市某工程施工项目10多位农民工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称包工头李某拖欠工资10多万元,而李某以工程尚未完工、总承包商M单位未结清款项为由不予支付。他们要求劳动部门帮助维权,追讨血汗钱回家过年。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投诉后,市劳动监察部门立即立案处理,经调查,工程总承包商M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某,李某又将具体项目分包给其他各班组长,由各班组负责施工。M单位对民工工资发放缺乏制度监管,采取把工资直接发给分包人,再由分包人发给各班组长的方式,M单位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也没有在工地进行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甚至对于民工已经领取了多少工资数额都不清楚,从而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行为。鉴于上述情况,市劳动监察部门认为,发生拖欠是由于该总承包商M单位违规发包和未尽监管责任造成的,因此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李某和M单位共同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并由M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10万元并在预付工程款中扣回,保证了农民工在年前拿到应得的血汗钱安心回家过年。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行业层层非法转包、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例,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监督管理不到位,农民工工资发放不规范。M单位未依法依规履责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主要原因,因此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劳动监察机构责令其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鉴于此类案例涉及部门多,需多部门联办才能解决,建议政府部门如人社、住建、公安等,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确保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八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