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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无效不必然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应结合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判断

发布者:吴运来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7日|分类:工程建筑 |689人看过


2007年5月21日,
某核工业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某工程交由核工业公司承包,合同价款暂定60000000元,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等。2007年5月23日,双方签订了1份《建筑工程补充协议》,就工程相关事宜进行补充约定。合同签订后,核工业公司组织人员对约定的工程项目进行了施工,开发公司也按约支付了部分工程预付款。后因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等理解不同而发生分歧,原告某核工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开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对该工程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建设工程合同总价在60000000元以上,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但案涉工程却未进行招标,故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工程补充协议》为无效,同时经审理查明,该工程未竣工验收。

【分歧】

本案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能否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本案涉及的是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问题,《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是行使该权利请求权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法 院认定为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以依据该条款向发包方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该条没有作明确规定,且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说 明,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只要是发包人逾期未支付价款且该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承包 人即对该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见法律并未规定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需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4 条有关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权利人只有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之后六个月内未行使优先权的情况下,才丧失优先权,亦可以推导出合同无效不 应是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的原因。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的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应得到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虽然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合同被认定无效实际上是法律作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为规范市场秩序,承包方不应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优先受偿权的丧失,还应进一步查明该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如果工程未竣工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

首先,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区别于一般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该合同的履行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等物化于建筑产品的过程。工程款不仅包括购货款,还包括大量的劳动报酬。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日趋严重,导致许多工人付出劳动而得不到相应的报酬。在此背景下,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合同法》第286条特别设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的设立实际上并不是附着于合同之上,而是基于建设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其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因此,基于这样的目的考虑,由于承包方已经投入了大量的劳力、物力,合同无效不能直接否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其次,从体系解释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可见,在建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承包人虽然丧失了以有效合同为前提的请求权基础,但基于合同无效原因的多样性以及利益平衡的迫切性考虑,法律为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确立了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既然《解释》已经认可了承包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可以享有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就应当切实保证这一请求权能得以实现。建设工程优先权正是保障这一请求权实现的有效手段,如果不能赋予承包人优先权受偿权,《解释》第二条的适用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为了真正发挥《解释》第二条条款的立法价值,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也应参照该条款,合同无效时,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优先受偿权仍应得到支持;如果工程未竣工或未经验收合格,优先受偿权不应得到支持。

最后,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稳定性的角度分析。审判实践,多数地方法院认可了无效工程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丧失,还要具体分析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这一做法。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40条以及《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都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因此,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这一审判思路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本案中,经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工程补充协议》由于未进行招投标,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且原告建设的工程未竣工验收,合同中也未约定竣工日期,故原告主张要求确认原告对奥金鳄鱼乐园工程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卢丽珍、吴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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