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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能否再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者:吴运来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613人看过

某甲与某乙于201210月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某乙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对某甲大打出手。在朋友的劝说下,某甲决定与某乙离婚。201343日某甲与某乙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14516日,某甲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某乙对某甲实施家庭暴力,使某甲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乙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某甲向某乙要求赔偿某甲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离婚后要求赔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当事人是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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