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条规定在今天已经被严重曲解并逐步演变成了“花钱买刑”。“花钱买刑”显然于法不符。
一、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侵犯了法律的强制性。“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不代表用钱赔偿就一定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的多少就是减轻刑罚的幅度标准。在故意杀人案中,赔偿对方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便可判死缓,不取得谅解便判死刑立即执行。而赔偿多少的“损失”才能取得谅解呢,却由对方说了算。这无疑是对法律强制性的一种践踏。作为量刑考虑的关键应是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否真心悔罪而非在客观上赔了多少。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决定,而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二、违背了“刑罚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花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便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请求公检法机关减轻处罚。然而任何犯罪都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侵犯。被害人固然是直接受害人,但社会秩序也受到了相应的损害。所以不能仅考虑被害人的意志。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以法律的规定为准绳。
三、 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古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那么花钱买刑还能让“有钱人犯法与庶民同罪吗”?如此,使金钱凌驾于法律之上,使富人获得了刑罚“豁免权”,严重违背了法律的最高地位。现实中,一些偶发性的犯罪,大都发生在贫困潦倒的人群中,许多犯罪是因穷途末路而引发。这些人在犯罪动机上有值得原谅的一面,但却没有经济能力来赔偿。相反,一些经济犯罪,他们都有坚实的经济基础,赔偿对他们来说很容易做到。难道能说穷人是死不悔改,富人是积极悔改吗?使主观认罪与客观赔偿相混淆。更是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综上,“花钱买刑”不仅于法不符,更会引发社会的不和谐,容易滋生“天价买刑”现象。所以,在适用被害人和解时应考虑众多因素,从严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毛延亮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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