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二手房买卖纠纷
2、当事人:
原告:李小姐
被告:苏小姐
【案情】
业主苏小姐与买方李小姐签订《广州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将自有广州市某区某房产以109万元实收的价格购卖予余小姐。合同约定,李小姐在签约2日内付足定金2万元,1月21日前监管首期款19.8万元,余款按揭支付。苏小姐在签约后3日内出具全权委托公证给担保公司指定人员,委托担保公司融资赎楼。双方于银行出具按揭承诺及赎出房地产证并注销抵押登记后3日内签订《广州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需按房屋总价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李小姐如约履行了定金支付义务,但由于房价上涨,苏小姐收受定金后便毁约不卖,并终止了担保公司的委托赎楼,拒不配合李小姐办理首期款监管手续,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经海多次催告,被告仅愿意赔付原告损失2万元,不同意履行合同。李小姐委托我所律师代理。
【判决】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8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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