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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裁判要旨

发布者:毛律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468人看过

邮寄型走私毒品犯罪的既遂标准

被告人将毒品藏匿于电子器件内通过国际货运公司邮寄到国外,这种以邮寄方式输出毒品的走私毒品行为,是以将毒品交付货运公司即为既遂,还是以交付邮寄的毒品逾越国(边)境方为既遂?目前法律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结合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应以被告人在货运公司完成交寄手续即为既遂。

行为手段的当场性并非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的标准

行为手段是否具有当场性不是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科学标准,应以被告人胁迫的对象是被其控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人质还是人质之外的第三人来界定。如果是失去人身自由的人质,就构成抢劫罪;如果是人质之外的第三人,则构成绑架罪,财物是否当场交付在所不问。

实施伤害后又拿走财物应数罪并罚

对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后,又利用被害人因受到伤害而不敢反抗的处境拿走被害人的财物,应视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与此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及客观行为综合认定。

对吸毒致幻情形下绑架行为的处罚

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此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是原因自由行为。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吸毒者对其在吸毒致幻情形下所实施的绑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阅读原文:http://www.jieruilaw.com/plus/view.php?aid=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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