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他人冒领,银行审查不力应担责
2005422在某银行支行下属的一家储蓄所存入万元的现金,存期五年。该储蓄所给张某出具了加盖公章的存单。该存单未设置密码。年月日2007129冒名“张某”的人提前支取了该笔存款。年月日20071120000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存款被冒领的过程中,银行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谨慎核查的义务。所谓谨慎核查,是指储蓄机构在受理存单挂失申请、补领新存单和办理提前支取时,为确保储户存款安全,按照该行业法定操作规程的要求,以合格的业务人员的智力水平和辨别力为标准,以充分的注意和警觉,在对申请行为、真实身份等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实施查实和确认的义务。特别是补领存单过程中,储蓄机构更要积极而主动地核查储户的真实身份,总之,现行法规对储蓄机构的要求严格,只要储蓄机构未能尽到上述义务,造成储户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储蓄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
法院没有采纳被告的辩解是有依据的:《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第31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本案中,被告银行在申请挂失人未提供存单账号,申请挂失人的签名与原预留印鉴明显不同的情况下,即为申请人办理了挂失手续、补办新存单业务及提前支取明显违反法定操作规程,存在过错。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银行应当原告的损失。
第二,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讲,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措施,规范员工的行业操作规程,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堵塞漏洞,防止和减少以后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