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樊忠钦 时间:2010-12-28
邹平一女子遇车祸失左眼 受援助获赔偿
邹平县一女子骑电动车在邹平县黄山三路经过时,被从后面同向行驶的一辆报废轿车撞倒并拖行1.67公里,致其左侧眼球缺失、身体许多地方骨头外露,肇事司机系酒后驾驶。近日,在邹平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女子索赔成功,肇事司机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2009年3月12日19:45许,潘某酒后驾驶鲁C TZ2***号报废轿车沿邹平县黄山三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同向行驶的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化名)发生交通事故后,潘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时将王某拖行1.67公里。车辆行至梁邹矿业集团一生活区门口时,王某脱落。潘某在明知撞人且有多人阻拦的情况下继续驾车逃逸,后主动投案自首。
经查,此案件致两车损坏,王某受重伤,致面部、四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面部大部分软组织缺失,面颅外露,左上眼睑均缺失,左侧眼球缺失,上唇左侧约三分之二全面贯通,牙齿外露,以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许多地方骨头外露,住院治疗45天。邹平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鉴定:1、王某面部瘢痕形成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2、王某全身瘢痕形成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3、王某因左侧眼球缺失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七级伤残。
据了解,王某当时23岁,家中共有四口人,全靠耕种所分的几亩地为生,她受伤后被送往解放军第148医院住院治疗,导致家中债台高筑。无奈之下,2010年3月23日,王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邹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邹平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同时指派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樊忠钦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经调查得知,肇事车辆是潘某从原车主张某手中购买的,购买时已经报废,因此张某也存在违法行为。经过详细的调查了解后,援助律师向邹平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请求:1、依法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潘某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决潘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3、要求原车主张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针对该案,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各项损失的70%,即168118.26元;附带民事被告人张某承担各项损失的30%,即50435.48元,受援人共获得索赔218553.74元。
另据樊忠钦律师讲:由于其在代理该案件时《侵权责任法》还未颁布实施,如果该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按照该法规定,出卖报废车张某应该对受害人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在出卖购买二手车时,应当咨询下该机动车按照法律规定是否允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