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福华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7日 1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
车牌号为鲁AH17**的轿车系原告华某所有。2012年12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智远派出所对本案被告曲某询问笔录一份,载明:“……问:你知道为什么找你来派出所吗?答:知道,我借了孩子同学家长华某的车,我不能把车还给孩子同学的父亲。……问:把你所借的车的基本情况说一下?答:借的是一辆黑色的。车主是:华某。车牌号是:鲁AH17**。问:你为什么不能把车还给车主华某?答:因为车被别人扣住了。问:车被谁扣住了。答:被王某扣住了。……”。同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智远派出所对本案被告王某作询问笔录一份,载明:“……问:你知道你为什么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吗?答:知道,因为华某报警称我扣押了他的轿车。问:你为什么扣华某的轿车?答:这辆车是我一个叫曲某的朋友借我钱时,当做抵押物品停在我的汽修厂的,现在曲某无法偿还借我的钱,所以我没有归还这辆轿车。……问:说一下被你扣的轿车的情况?答:被我扣的是一辆黑色XX牌轿车,排量不详,车牌号为鲁AH17**,车辆行驶证上显示的车主是华某,其他情况不详,现在车已经被我哥哥开走了。……”。2013年6月25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XX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经审理查明处载明:“……3、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曲XX谎称要出远门,从其朋友华XX处借得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AH17**),将车开至济南市历下区XX汽修厂,向被害人王XX谎称轿车车主急需用钱,愿将车抵押于王XX处借款。王XX没有认真审查曲XX有无处分该车的权利便将车留下,并向曲XX交付人民币3万元,曲XX为其出具了3万元的借条。曲XX将这些钱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
被告曲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XX车辆损失95467.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