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福华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7日 1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翟某与被告盛某、被告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童峰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6日、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盛某的委托代理人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盛某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某诉称,2009年9月底,被告盛某要求原告为其父被告盛某装修房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盛某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装修款18400元,后经多次催要,两被告拒绝归还,无奈起诉,因原告装修的房屋属被告盛某所有,且原告与被告盛某通话时,其亦表示同意偿还欠款,故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18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翟某虽无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的资质,但其实际完成了装修工程,经结算后,被告盛某向其出具了欠工程款的欠条,故对原告翟某要求偿还欠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所装修的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告盛某,且被告盛某在原告翟某向其主张权利时,基于其与被告盛某某系父子关系,同意在年底分红后偿还原告欠款,现其并无证据证实该承诺系违背其真实意思所作的表示,故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盛某某、被告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翟某装修工程款18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