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理念转换很困难,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和精神落地难
司法实践中长久以来都是“羁押是常态,取保是例外”,去年到今年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文件非常多,“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都知道是非常正确的理念,但是长久以来的思维惯性要改过来很困难。尤其是办案人员没有“容错机制”,谁都担心放了之后要是跑了或者通知不到了责任太大,还是关起来了放心一点。
并且存在互相推诿的情况,公安可能明明清楚是不需要逮捕的案件,但他会图省事统统报捕掉,让检察院去审核,逮不逮捕那反正就是检察院的事情了,皮球踢给你出了事你负责任。而检察院批捕阶段只有7天,往往没时间充分阅卷,公安既然报捕来了那应该是证据还比较充分的,所以基本就都批捕。这是普遍的情况。
解决这个问题也很简单,就是给取保候审率和不捕率设指标,所有案件的取保候审率和不捕率必须达到多少比例硬性定下来,那没必要羁押的案件办案机关自然会取保或者不批捕。
02 跨省抓捕案件多,导致办案机关对羁押会不会导致异地的企业是否关门根本不关心
刑事管辖在这几年严重泛化,“跨省抓捕”成为常态,这一方面会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和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地方保护在我们国家还是很有基础,如果抓了当地的企业,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就业,可能办案机关会有考虑。但是“跨省抓捕”的都是外地企业家,外省的企业会不会倒闭,当地的办案机关根本不会考虑。这也是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在刑事领域很难落地的重要原因。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刑事案件管辖意见,将目前管辖方面的所有规定进行整合,规范不同类别案件的刑事管辖范围,避免对于管辖的生搬硬套,控制管辖泛化。对“跨省抓捕”制定更严格和可复核的规定,可以设立听证程序。
03 捕诉合一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无力导致了逮捕错误了纠正不了
检察官捕错了是要承担责任的,而捕错了的检察官就是起诉的检察官,所以捕错了也会硬着头皮诉下去。而且可以利用“认罪认罚”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威逼利诱,所以会导致“疑罪或者无罪案件从认了”,这是很大的一个问题。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前是很无力的,而2019年12月30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把羁押必要性也交由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也就是说以后是捕诉及羁押必要性审查合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几乎不再起到作用了。
04 扫黑除恶存在的问题
一些地方对先期定性为有黑恶嫌疑的案件搞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很多被定性为黑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都是民营企业家,经济活动多了,纠纷自然多,所以举报也多。有些地方的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方式导致了当地一段时间诬告成风,一定范围内人人自危的的局面。而且涉黑恶的案件几乎不可能被取保候审,其实很多涉恶案件都是很多年前的小纠纷,完全可以取保的,但反而会为了深挖还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把扫黑除恶的主题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主题结合起来,应该说扫黑除恶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为了优化营商和环境。现在很多地方在办案中把两者割裂开来,甚至是对立起来了,这是需要纠正的。
周小羊律师#为企业家辩护#
2020年1月6日
19年 (优于97.9%的律师)
2714分 (优于87.53%的律师)
一天内
42篇 (优于96.67%的律师)